本院提供不同類型的宿位以迎合各長者或對象的需要


政府資助宿位

申請資格

  • 凡年滿六十五歲或以上的長者(年齡介乎六十至六十四歲之間長者,可基於健康或社會因素提出申請,但須証實有需要獲得住宿照顧);

  • 健康情況穩定但仍需要定時的基本醫療護理服務和護理照顧;

  • 及/或患有長期身體殘障,行動時需要一人攙扶協助走動輒需/不需利用步行輔助器或輪椅)但不可完全限制活動在輪椅上;

  • 及精神狀態適合群體生活,沒有持續性暴力傾向、自毀/自傷或破壞行為。

緊急宿位

申請資格

  • 與申請資助宿位相同;及 六十歲及以上;及 被發現在街上遊蕩而未能即時返家與家人重聚;

  • 或由於任何原因,被/將被逐出現址之居所;或在醫院接受治療後可出院之長者,但不能即時回家自我照顧或沒有合適居所;

  • 或由於在現址與家人/同住住客出現相處問題,須即時遷出/遷移以避免生命受到威脅,而急於即時緊急宿位照顧(不過,如輔導可協助解決問題,此個案的緊急宿位申請則不受理);

  • 及健康狀況適合群體生活及証實無傳染病;及精神狀態適合群體生活,不會危及院友或對院舍造成任何滋擾。

非牟利宿位

申請資格

  • 與申請資助宿位相同;

  • 需由本院院董推薦。